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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大健康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国际大健康产业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国际大健康产业联盟是由各国与大健康产业相关的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国【际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联合与大健康产业有关的各国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大健康事业,引导大健康行业形成自律、推动大健康技术创新发展,为相关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联盟的管理方式: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加拿大温哥华联邦人文发展基金会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促进各国健康行业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国际大健康事业,引导大健康行业形成自律、推动大健康技术创新发展,为相关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 联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政策和战略研究。围绕大健康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发展战略和路径规划研究,为行业提供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大健康产业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包括大健康产业的产品和手法、理论的合作研究开发,在联盟成员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推广使用。

                    (三)制定国际统一的技术行业标准。根据大健康产业技术的特ω点制定国际统一行业标准,便于国际间大健康产业技术的交流。

                    (四)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在联盟单位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开展国际合作,通过项目合作、高水平技术和团队引进、联合研发、联合共建等形式,探索国际创新合作新模式。

                    (五)人才培养。集聚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建设人才培养服务体系,为大健康产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联盟由单位成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二) 依各国及地区法律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或从事与大健康事业相关的专业人士;

                    (三) 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具备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大健康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 申请成为联盟成员程序:

                    (一)向联盟办公厅提交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委员会;

                    (三)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由本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办公厅联系,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共同分担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联盟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六)联盟成员应为联盟组织相关工作、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 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

                    (八) 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联盟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发现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办公厅核实,可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一)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 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三) 不执行联盟代表大会决议的;

                    (四) 不具备按照联盟要求开展工作的实力。

                    第十四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联盟,均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申请重新加入联盟需在一年之后。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即不再享有其按本协议约定对与联盟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其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但并不必然免除其对联盟的有关义务,也不影响本协议或具体项目(专题、课题)合同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六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为:国际大健康产业联盟代表大会。联盟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联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幕期间,代行联盟代表大会职权,下设联盟秘书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联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负责对联盟章程解释,并监督章程实施与执行;

                    (二) 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批准联盟《章程》生效和修订事项;

                    (三) 大会期间向联盟代表大会提名执行主席团成员人选;

                    (四) 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参考执行主席团提议,审议决定联盟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部长任职和罢免事项;

                    (五) 监督执行主席团、联盟秘书处、办公厅、财务部等各部门工作,定期听取各部门工作报告;

                    (六) 批准外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加入联盟申请及对于违反联盟规章成员予以处置;

                    (七) 审核和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与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等事项;

                    (八) 根据联盟项目发展需求,组建专家顾问团;

                    (九) 决定联盟对外签订协议的批准及废除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联盟执行主席团为联盟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联盟日常运营工作,主席团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向联盟代表大会推荐,并经由大会选举通过决定。具体职责为:

                    负责落实联盟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并全面负责联盟日常运营,对联盟日常运营事宜进行决策;

                    向联盟代表大会提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定期召开执行主席团会议,审议联盟各部门工作情况;

                    主持各届联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决定联盟名誉主席人选;

                    第十九条 联盟专家顾问团会为联盟专业咨询机构,顾问依照对联盟贡献能力分为特别顾问,高级顾问及顾问。专家顾问团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技术发展方向、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建议,并为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提供专业咨询;

                (二)为常务委员会各项目决策提供专业性咨询及意见,并在项目实施与发展过程中为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提供专业评定意见。

                    第二十条 联盟办公厅为联盟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执行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联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二)协助执行主席团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联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组织起草并以联盟名义发布公文,负责联盟外部舆论宣传工作;

                (三)负责编制联盟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批;

                (四)处理各成员请示需联盟决策问题,提出审核意见,并交由联盟执行主席团审批。

                (五)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及个人加入联盟的申请,并上报常务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查;

                (六)负责接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分别提交专家顾问团和常务委员会⊙审议;

                (七)负责处理成员对联盟发展反馈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八)依据各国及地区法律规定,合法保障和管理联盟各项资产,保障联盟各协议与合同合法性及有效性;

                (九)配合联盟其他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十)负责与各国政府及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外事沟通。

                 

                    第五章 任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联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各国及地区联盟主席提名并经由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委员长及副〒委员长及委员。首任常务委员会由加拿大发起成员的加拿大民族与民俗协会、加拿大联邦人文发展基金会、联邦慈氏医疗机构派出人员担任,其后各届常务委员会由各成员单位自愿申请,经由联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联盟专家顾问团由各行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均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提名,经委员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宜过多,具体名单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联盟首届秘书处设在加拿大温哥华。其后各届联盟秘书处的设置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提议,经联盟代表大会通过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首任秘书长由发起单位加拿大联邦人文发展基金会、加拿大民族与民俗协会、慈氏医疗中心派出人员担任。其后各届秘书长由联盟常务委员会提名,经代表大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常务委员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根据不同阶段项目实施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单位派出,必要时也可从社会招募。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原则上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专家顾问团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与常任理事会委员相同,换届应在常务委员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

                    第二十八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专家顾问团和秘书处成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要承担的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联盟工作需要,本人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品德。

                    第二十九条 当委员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不在原派出单位工作时,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任职人选,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接任,接续时间ξ至常务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联盟在常务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探索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建立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联盟项目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发展,实行分阶段有限目标下的不断深入和稳步推进。列入联盟项目的专题、课题应紧密结合大健康产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与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相吻ξ 合。

                    第三十二条 联盟项目由3个及以上联盟成员单位或3名及以上专家顾问团成员联名提出,以项目建议书方式报请联盟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论证的专题、课题提交联盟常务委员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或向国家申报。

                    第三十三条 联盟项目均实行负责人制。各级负责人应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协调计划进度、经费安排和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上级负责人和联盟专家顾问团、常务委员会汇报,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联盟项目以合同方式明确其任务、进度、考核目标和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其承担单位采用择优和招标等形式确定。负责人由第一承担单位派出。合同由联盟常务委员会或其委托人与承担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还应按其要求进行管理和办理立项手续。项目完成时,国家有验收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具体项目的协议由专家顾问团组织验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 国际各类组织、以及相关国家资助的经费;

                    (二) 地方政府配套的经费;

                    (三) 联盟成员的会员费或自筹经费;

                    (四) 以项目名义取得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联盟秘书处每年需向联盟常务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并接受联盟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委员会会的监督;国家拨款资金必须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条 联盟秘书处确定联盟经费依托单位,委托该依托单位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管理,并根据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项目(专题、课题)合同进行资金调配。同时,联盟秘书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承担项目的联盟成员单位应按照项目(专题、课题)合同要求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成本核算,并接受常务委员会、专家顾问团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联盟首期项目需要经费若干美元或加币,可来自联盟内企业成员自筹部分经费,申请政府资助部分经费。政府经费主要用于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科研攻关内容和部分关键设备的设计、研制。自筹经费主要用于关键技术开发、其成果在产品中应用及相关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等。

                    第四十三条 通过共性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实施,可提取一部分成果转化收入,资助联盟成员单位以竞标的形式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提取比例及具体执行方案由联盟理事会另行商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按年度预算由联盟成员单位平均分担。

                    第四十五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委员、专家顾问团成员和秘书处任职人员的薪酬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承担,开展工作所需设施和设备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提供,或采取社会租用方式解决,其租赁费可由日常办公经费中列支。联盟原则上不购置固定资产,如确有购置需要时应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联盟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合同、停止拨款直至追回资金等措施。对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支持经费的项目(专题、课题),将通报相关政府部门。

                    (一) 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二) 发现承担单位在项目(专题、课题)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国家拨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

                    (三) 有◣其他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严肃查处的行为。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将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新进入和退出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第四十八条 联盟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下同)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所签卐订的项目(专题、课题)合同中,应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第五十条 联盟项目(专题、课题)技术成果向联盟外单位授权许可实施或转让时,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除国家特别要求的外,均可采取有偿许可实施和转移方式,并以签订许可或转让合同方式明确。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主要使用国拨经费开发的共性↑平台技术,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许可实施和转让所获得的利润归联盟所有,用于联盟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补贴。对于联盟自筹经费开发的技术,所形成的利润由参与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比例。

                    第五十二条 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技术、产品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在向联盟内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联盟和技术依托企业同意,并采取有偿方式许可实施和转让。

                    第五十三条 联盟项目(专题、课题)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只拥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即仅可将本项目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 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该协议内容不得与本章程和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相矛盾。

                    第五十五条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对联盟所属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十七条 凡是涉及联盟内联合开发研究项目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协调处理,必要时应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章 程序终止

                    第五十八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专家顾问团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联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